南昌航空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科生教育改革,提升本科生培养质量,提高学院科研水平和“双一流”学科建设水平,激励本科生潜心向学,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南昌航空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管理办法》(校学字〔2024〕43号)精神,为做好我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建立有效的评价与激励机制,结合学院发展现状,特制定本评定实施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不参与评选;
4、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平均学分积(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列,且无重修、补考和不及格现象的我院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1)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本专业年级排名均位于前10%者;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本专业年级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特别优秀(具体标准以省资助中心文件为准);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本专业年级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按照省资助中心文件要求一次性将奖学金划入学生银行卡账户。
三、申报及评选程序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详细证明材料(先进事迹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之内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进一步核实学生的申请材料;
3、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评审办法按名额1:1选取;
4、评审工作小组专题会议讨论,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
5、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填写《南昌航空大学国家奖学金学院推荐情况汇总表》和《南昌航空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在全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6、国家奖学金名额为2名,分配向高年级倾斜,主要考虑四年级优秀本科学生。
四、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办法
国家奖学金评审采用测评总分的计分办法,测评总分A分为学生入学以来的所有学年的相对平均学分绩点分数(A1)、附加分(A2)两部分,其中A1占60%,A2占40%;最终根据测评总分高低进行排名,确定并推荐拟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其中测评总分A的计算办法及细则如下:
1、A=A1*0.6+A2*0.4
A:测评总分;
A1:申报者测评学年相对平均学分绩点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具体计算方法:
A1=申报者测评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分数/专业年级个人最高平均学分绩点分数*100。
A2:附加分。
2、附则:
2.1、附加分说明:
附加分A2是指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内所参加的与专业相关的厅级(不含学校及各类社会奖学金)以上各类竞技比赛及个人先进荣誉获奖,按所获奖励等级记分。
2.2、附加分A2的具体分值:
国家级A(“互联网+”、“挑战杯”):一等奖获得者在符合申报资格的条件下直接获得本年度国家奖学金;二等:30分;三等:20分。
国家级B:特等:30分;一等:20分;二等:10分;三等:5分。
国家级C:特等:25分;一等:16分;二等:8分;三等:4分。
省(部)级奖:特等:9分;一等:7分;二等:4分;三等:2分。
厅局级奖:特等:4分;一等:2分;二等:1分;三等:0.5分。
2.3说明:
①专利类:
发明专利授权:按国家级二等奖加10分;
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按省级一等奖加7分。
②论文:
SCI、EI:按国家级二等奖加10分;
核心期刊:按省级一等奖加7分;
其他:按省级三等奖加2分。
③项目、课题:
国家级项目、课题负责人按国家级一等奖加20分。
省级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省级一等奖加7分。
厅局级项目、课题负责人按厅局级一等奖加2分。
④奖项级别认定:
国家级:由教育部、团中央、科技部、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竞赛及活动;
省部级:由省教育厅、团省委以及教育部所属的各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各类活动;
厅局级:由其他地方厅级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
3、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按最高分值计算,不进行累积。但在出现相同积分时优先考虑获奖项目多的学生。
4、附加分的项目只计算在我校学习期内获得的,并且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在今年申请过程中不得使用先前参评过的材料。
5、当积分相同出现并列时,按学分绩点分数、附加分值的高低、获奖项目数量进行排序。
6、各类奖项(含论文)、项目、课题涉及多人的,考虑涉及成员排序,排序系数按下表计算。此项计分=具体分值*排序系数。
排序 | 1 | 2 | 3 | 4 | 5 | 6 | ≥7 |
系数 | 1 | 0.5 | 0.3 | 0.2 | 0.1 | 0.05 | 0.03 |
注:论文、项目、课题中若指导老师排序第一,则认定排序第二位的学生顺延至第一位,以此类推。
五、本办法报学校学工处备案。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负责解释。